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8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保管及提示 第28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因分割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最高之既存或新設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但經協議保管人者,從其協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