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18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登帳 第18條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