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促使營利事業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營業人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管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