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於合併前應退之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受領。但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在合併時另有協議,並已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者,從其協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