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32條 法規:稅捐稽徵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稽徵 › 第六節 調查 第32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