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5條 法規:期貨交易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代徵人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