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4條 法規:期貨交易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代徵獎金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