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3條 法規:期貨交易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