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84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七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 第四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暨加工精製之貨物 第84條 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