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單位、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會主辦單位證明文件,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前項免稅展覽之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自行填用完稅照,並向原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