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69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稽徵程序 › 第五節 稽查 第69條 無主之未稅貨物,經查獲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公告屆滿六個月無人認領者,應將該貨物拍賣解繳國庫。其無法拍賣或無人應買者,由主管稽徵機關銷毀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