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67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稽徵程序 › 第五節 稽查 第67條 稽查人員查獲違章案件,應當場作成紀錄,填具違章案件報告表,詳實載明貨物持有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進貨價格、貨物來源及違章事實等,交由貨物持有人或在場人員閱覽並簽章後,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