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57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稽徵程序 › 第二節 進口貨物 第57條 進口應稅貨物,經核准外銷記帳或原料免稅者,海關應核發記帳之完稅照或免稅照;其記帳之稅款,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海關辦理沖帳及銷案手續。前項貨物,須運交他廠加工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請領臨時運單憑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