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7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照證 第27條 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書寫錯誤者,應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下。其已撕下者,應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始得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