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21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照證 第21條 貨物稅應用之照證,分由主管稽徵機關及海關製發;其種類如下:一、完稅照:為依本條例完稅貨物之憑證。二、免稅照:為核准免稅貨物之憑證。三、臨時運單:為未稅、記帳或免稅貨物之臨時移運之憑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