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9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登記 › 第二節 產品登記 第19條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