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31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罰則 第31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