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30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罰則 第30條 稅款記帳之外銷品原料,自記帳日之翌日起一年六月內未能加工外銷沖帳或改為內銷者,除補徵稅款外,並自稅款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之日止,照應補徵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其不能外銷之責任非屬本國廠商,經向財政部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