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28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罰則 第28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