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25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稽徵 第25條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逾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