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17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完稅價格 第17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及完稅價格,主管稽徵機關發現有不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應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