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16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完稅價格 第16條 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致無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完稅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之;其為新製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