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6條 法規: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第6條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