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4條 法規: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限制。前項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