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7條 法規: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登帳 第7條 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結算收支報告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