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5條 法規: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登帳 第5條 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記載,帳簿並應依序逐頁編號。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前項期限,自現金收付時之次日起算;其屬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