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10條 法規: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憑證及保管 第10條 執行業務者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處理帳務外,應留置於執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