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8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第8條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