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