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2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