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7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一節 通則 第1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