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一節 通則 第16條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委任契約內載明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並經提出具體證明及載明支付者名稱之憑證,應准核實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