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5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一節 通則 第15條 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二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核實認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