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第13條 執行業務者因停止執業或因聯合事務所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