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執行業務收入之查核 第11條 執行業務收入,經取具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其憑單記載之所得額或給付年度,與帳載不符者,應查明實際情形予以認定。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所取得前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