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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財政部
賦稅目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9條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9條
法規: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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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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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
第4條
無舉發人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並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第5條
依本條例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一、主辦查緝機關自行緝獲之案…
第6條
依前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十成,分配標準如下:一、緝獲機關六成。二、承辦機關二成。三、主管機關二成…
第7條
依本辦法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月平均最高不得超過其月薪之百分之五十。
第8條
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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