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8條 法規: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8條 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各項數額,分別表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應辦理之事項,於關稅案件及海關代徵國稅案件,由各地區關稅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