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3條 法規: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