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5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繳納登錄執業證明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四、合於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