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36條 法規:記帳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相關 第六章 附則 第36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