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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6條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三、幫助、教…
- 第27條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
- 第28條記帳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 第29條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
- 第30條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第31條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 第32條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及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34條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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