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29條 法規:記帳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懲處 第29條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