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27條 法規:記帳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懲處 第27條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