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2條 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其認定方式如下: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二、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