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4條 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