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18條 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