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