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申請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前項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