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母法 第二章 廠商登記 第18條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特種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