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母法 第二章 廠商登記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